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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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荆州游江南酒业有限公司 咸宁君和销售有限公司 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 湖北长江广电广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荆州游江南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黄鹤楼生态原浆12和15”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荆州游江南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 三、被告荆州游江南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000元; 四、驳回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负担4050元;被告荆州游江南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