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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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内0403执75号 刘桂峰、朱玉文、朱晓伟: 刘桂峰与朱玉文、朱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审查,刘桂峰诉朱玉文、朱晓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2012年1月18日以(2012)元法执字第35号立案执行并已经和解执行,现再立案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如(2012)元法执字第35号案件和解未履行,可恢复执行程序,并且朱晓伟在(2011)元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调解书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刘桂峰在本案中将朱晓伟列为被执行人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2019)内0403执7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