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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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宝厦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赤峰宝厦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赤峰宝厦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费3337.23元(2018年9月15日至2020年6月30日)、违约金268.92元(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2018年、2019年欠交物业费的违约金),合计3606.15元; 二、驳回原告赤峰宝厦鼎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