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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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4号的综合业务用房3-8层及第10层房屋返还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 二、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支付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4号综合业务用房3-8层房屋自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租金820000元; 三、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支付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4号综合业务用房3-8层房屋自2019年2月11日至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920000元计算); 四、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支付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4号综合业务用房第10层房屋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10日的租金369200元; 五、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支付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4号综合业务用房第10层房屋自2019年2月11起至房屋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204000元计算); 六、驳回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304元,减半收取计8652元,由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负担900元,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负担7752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