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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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与被告***、***于2016年6月14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施秉支行借款本金320697.72元、截至2020年7月2日的逾期利息1366.09元,2020年7月3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计算至结清贷款本息时止; 三、原告对施秉县城关镇鲤鱼塘“华福名城”第6栋2单元6层2-6-2号房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65元,由被告***、***负担(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