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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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27324.88元,其中支付原告***107324.88元,余款20000元作为垫付款返还被告嘉兴市邦达物流有限公司(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80117.17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56513.33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其中支付原告***6513.33元,余款40000元作为垫付款返还被告***(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市支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3603.84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40元,由被告***负担504元、被告***负担168元、被告***负担16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