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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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320万元以及利息(以32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2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进行计算)以及违约金(以32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3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进行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2000万元、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5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进行计算)以及违约金(以20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3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进行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股权回购款180万元、利息(以18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5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进行计算)以及违约金(以18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3日开始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进行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6000元、向原告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45000元、向原告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9000元;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保全担保费用49130元; 六、驳回原告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760元,由中国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中嘉兴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曲水汇鑫茂通高新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60元(已缴纳),由被***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