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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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黔860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四项,即一、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4号的综合业务用房3-8层及第10层房屋返还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二、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支付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4号综合业务用房3-8层房屋自2017年2月11日至2019年2月10日租金820000元;四、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支付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4号综合业务用房第10层房屋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2月10日的租金369200元。 二、撤销贵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黔860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第三、五、六项,即三、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支付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4号综合业务用房3-8层房屋自2019年2月11日至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年租金920000元计算);五、被告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支付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4号综合业务用房第10层房屋自2019年2月11起至房屋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合计按年租金204000元计算);六、驳回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其他诉讼请求。 三、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支付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4号综合业务用房3-8层房屋自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041826.47元以及2020年8月1日至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920000元/年标准计付)。 四、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道路运输局支付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西路14号综合业务用房第10层房屋自2019年2月11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32900元以及2020年8月1至房屋返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204000元/年标准计付)。 五、驳回贵州省道路运输局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04元,减半收取计8652元,由贵州省道路运输局负担2500元,由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负担515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4元,由贵州省道路运输局负担4651元,由贵阳南翔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8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