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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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人民币5,210元给原告***。 二、被告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4,93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7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退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安顺天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7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