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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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威海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乳山店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乳山市永丽通讯部31710元;

二、被告威海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对于被告威海苏

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乳山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乳山市永丽通讯部要求被告家家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原告多诉部分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原告乳山市永丽通讯部负担11387元,被告威海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乳山店、威海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4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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