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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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玉溪佳园大澡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玉溪佳园大澡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生物油货款3755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承担26元,被告玉溪佳园大澡堂承担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