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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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52×××80号信用卡透支本金92622.25元和截止到2020年1月6日的利息17769.64元,2020年1月7日以后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支付,利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