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 法院 | 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5528.53元,该款汇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朱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云岭分行账号62×××03; 二、被告泾县指南针儿童乐园在15105.71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6元,减半收取2348元(原告***预交2348元),由原告***负担1503元,第三人***负担845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汇入泾县人民法院账号,户名泾县人民法院执行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县支行,账号10×××0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