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其他赔偿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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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 (2020)皖06司救执1号 救助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救助申请人***以其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面临生活急迫困难为由,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相山区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相山区法院向本院提出联动救助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救助申请人***称:其与徐孝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徐孝会无财产可供执行,救助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故请求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6万元。 经审查查明,***与徐孝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相山区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皖0603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解除***与徐孝会的承包协议,徐孝会返还***保证金6万元。判决书生效后,徐孝会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徐孝会无财产可供执行。因徐孝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山区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拘留。另查明,救助申请人***身患疾病,无经济来源,生活十分困难。 本院认为,救助申请人***身患疾病,生活不便,家庭生活困难,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及《安徽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皖政法〔2017〕75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救助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救助申请人***司法救助金3万元。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