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莒县春生塑料有限公司 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莒县春生塑料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广西贺州市科隆粉体有限公司货款17720元。 上述应付款项,债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原告已预交),由莒县春生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