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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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古槐路支行 上海开晏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811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811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返还311387.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6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60元,以上共计11798元,由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负担9438元,由***负担23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