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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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县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南县宇龙信息庆典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宇龙房产房屋买卖合 同有效,被告***与第三人甘南县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协助原告***将甘南县阳光新城3号楼二单元1101室的产权转移登记于***名下; 被告***自2020年8月17日起、以25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赔偿违约金至房屋转移登记履行完毕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 驳回原告***对被告甘南县宇龙信息庆典中心及 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