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甘南县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南县宇龙信息庆典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宇龙房产房屋买卖合

同有效,被告***与第三人甘南县浩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协助原告***将甘南县阳光新城3号楼二单元1101室的产权转移登记于***名下;

被告***自2020年8月17日起、以250,000.00

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向原告***赔偿违约金至房屋转移登记履行完毕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

驳回原告***对被告甘南县宇龙信息庆典中心及

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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