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亚中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嫩江市自来水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嫩江市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工程款5554474.54元; 二、嫩江市自来水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554474.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75%计算的工程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681元,鉴定费60000元,合计110681元,由被告嫩江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