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伊春市三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
类型 执行完毕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完毕通知书

(2020)黑07执恢11号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伊春新兴支行与伊春市三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陈杰博、陈品芬:

本院恢复执行的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新兴支行(简称龙江银行)与伊春市三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陈杰博、陈品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伊春市三亚生态旅游有限公司、陈杰博、陈品芬抵押给龙江银行的伊房权证伊春字第XXXXXXX号,建筑面积3604.68平方米房产、占用土地证号伊春国用(XXXX)第XX**,面积382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本院查封的伊春国用(XXXX)第XXXX号,面积7020.7平方米的相邻宗地使用权已于2020年12月31日变卖成交,成交价格11406645.60元。

本案的执行标的金额6000000.00元,执行费57400.00元,案件受理费26900.00元,原执案件的评估费130000.00元。自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3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利率6.525%计算的利息395850.00元,被执行人已偿还利息114814.30元。自2016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600万元为基数,利率9.7875%计算的利息2394675.00元。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9.3条“对被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的约定,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复息651987.32元。综上合计9541998.02元。该款项划拨龙江银行后,拍卖余款1864647.58元。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702民初8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谷长国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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