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日照海澜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照市丰硕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日照海澜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和逾期利息:正常利息按月利率3.9875‰,以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29日;逾期利息以本金16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135‰上浮50%自2019年10月30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日照市丰硕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海澜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日照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95元,减半收取9747.50元,由被告日照海澜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丰硕木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7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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