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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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清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赔偿原告92468.00元;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清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3206.60元;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清县支公司合计应赔偿原告195674.60元;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100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4.50元,由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清县支公司负担1960.69元,由原告***负担573.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