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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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日照凯信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浩中仓储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 日照天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鲁1191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 法定代表人:单伟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日照凯信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天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浩中仓储物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华廷,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凯信贸易有限公司、日照天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浩中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19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7月4日依法恢复执行,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鲁L×××××号牌车辆一台,所得拍卖款7.9万元。 至此,本案恢复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鲁1191执恢47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