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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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凉市天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平凉市天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五日内支付原告平凉市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供货款138914.4元; 二、驳回原告平凉市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1元,减半收取1610.5元,原告平凉市宏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8元,被告平凉市天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3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