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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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支行 天水市麦积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协会 天水雪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天水雪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624421.28元,支付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6月14日的借款利息102901.88元,并自2020年6月15日起,以实际欠付的本案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7875%,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支行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由***、***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天水雪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在天水雪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时,由天水市麦积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协会以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支行开立的账号为9XXXXXXXXX********、9XXXXXXXXX********的账户内的存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天水市麦积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协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天水雪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62元,已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381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支行负担144元,由天水雪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水市麦积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协会负担142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