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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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丹阳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 洪武集团凤阳县金鹰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6529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7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6元,鉴定费2925元,合计3551元,由原告负担2131元,被告***负担1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