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濮阳市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濮阳市晟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货款77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被告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承担。限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本院移交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