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以南、明光路以西台北湾三期(海璟?暖暖的宅)第X幢X单元X层X号商品房的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未按期办理商品房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违约金1764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被告西安海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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