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大通保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营口大通保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涉及车辆辽B×××××(车辆识别代码号LZZ5CL3D4CW682296,挂车号吉4245挂(车辆识别代号LJRC12378A7001557)];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营口大通保运物流有限公司维修费16602元、承包费17万元、违约金9000元,合计1956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2.00元,由原告营口大通保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2元,被告***负担42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