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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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93418.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5元,鉴定费3250元,均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