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5年房字871号《个人二手房住房贷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276943.76元及截止2018年7月11日的利息7845.32元、罚息315.68元,共计285104.76元;并以276943.76元为基数,给付自2018年7月12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不能如期偿还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名下的担保财产即位于营口市鲅鱼圈区静海山庄G4-4#楼-121,面积为127.36平方米的住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77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