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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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是43266.49元,利息15022.40元,违约金12223.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