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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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 上海首汽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黄山华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与被告黄山华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19年6月18日解除; 二、被告黄山华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租金(租金损失)58300元及违约金5300元合计63600元; 三、驳回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元,由被告黄山华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分公司负担720元,由被告黄山华策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