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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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水泥款计人民币146855元; 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146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2020年11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本案所涉给付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承担1775元,原告***承担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