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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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3民初4675号民事判决; 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款50万元; 三、驳回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9,825元,由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负担7475元,由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9,825元,由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负担7475元,由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