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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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9)赣1102民初45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原审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被上诉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60万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0%,自2019年4月2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上诉人深圳市中泰盈嘉投资有限公司对第二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原审被告***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在承担责任后,可依法向原审被告***追偿。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中泰盈嘉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鉴定费23,70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深圳市中泰盈嘉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诉讼费其中的一半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56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中泰盈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8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7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