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3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779994.5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779994.5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至2019年3月3日的利息损失为58072.32元);

二、若被告***、***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则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有权对被告***、***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新泾三村10号101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3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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