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31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中福恒昌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凯富旺商贸中心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北京中凯富旺商贸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1814961.64元及利息、罚息(其中截至2020年3月12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06268.41元,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北京中福恒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北京中福恒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中凯富旺商贸中心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5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中凯富旺商贸中心、被告北京中福恒昌投资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2
发布日期 202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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