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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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法院 |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011民初4936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内江市东兴区人,住***。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 法定代理人:***(系***之母),女,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泯勋(受二申请人共同委托),男,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 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新区路天瑞花园11层4号。 负责人:***。 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超。 原告***、***与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皓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刘敏 书记员黄胜兰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