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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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 旬阳县林立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旬阳县林立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工程款2403359元; 二、被告旬阳县林立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违约金334688元; 三、驳回原告陕西地矿综合地质大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04元,由被告旬阳县林立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