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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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分段计算,按月利率8.5665‰自2017年4月14日起计至2019年4月13日止;按月利率12.84975‰自2019年4月15日起计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执行中扣减已付利息11674.55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00元,减半收取计16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