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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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旬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合同内利息和逾期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从2016年12月2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