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杨×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从2006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以10万元为本金,以12.83%为年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25日止,以95000元为本金,以12.83%为年利率计算利息;从2019年12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以90000元为本金,以12.83%为年利率计算利息;从2020年4月2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以85000元为本金,以12.83%为年利率计算利息;从2020年7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以75000元为本金,以12.83%为年利率计算利息;从2020年11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65000元为本金,以12.83%为年利率计算利息。被告此前共支付原告该笔借款利息2500元,在执行时应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7元,减半收取计3079元,由被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1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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