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介休市介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晋中华海工贸有限公司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晋中聚镪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晋中聚镪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2368万元;

二、被告晋中聚镪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到2019年10月21日的欠付利息15818240元,并自2019年10月22日起,以2368万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五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为止;

三、被告晋中华海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的借款本息向原告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929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44291元,由被告晋中聚镪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晋中华海工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6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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