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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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江装饰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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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江装饰有限公司
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百口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58,537.9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18元、邮寄送达费169.60元,由原告***负担14,633元,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55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4
发布日期 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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