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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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人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支公司向原告吐尼萨依米赔偿各项损失21,139.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支公司向被告***返还31,517.0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6元,由原告吐尼萨依米负担132.41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支公司负担20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