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借款116,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逾期利息133.48元(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8日共计7日×年息6%×116,000元)。自2020年7月9日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的利息仍由被告***、***以年息6%、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予以计算给付;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案件财产保全费1,156.4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29,437.4元,给付标的117,289.88元,占争议标的的91%。案件受理费2,888.75元(原告预付),本院减半收取1,444.37元。由原告***负担多诉部分的9%即130元,被告***、***负担91%即1,31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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