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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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支付利息4329.86元,本息共计19329.86元,并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2020年4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216元,由原告负担251元,由被告***负担9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03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