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8万元及利息81232.89元(暂算止2020年10月21日,其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