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011民初199号

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西128号。

负责人:章贵,该公司区域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春兰(一般授权),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内江市东兴区。

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肖顺俊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苏

裁判日期 2020-01-19
发布日期 202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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