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公安)赔偿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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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行政赔偿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公安)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 懿 审 判 员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李月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旭 书记员石金泽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9 |